点评
Anonymous
我不推荐William Simpich。
7月20日左右,我聘请Simpich先生代表我参加一项名为XXXX诉YYYY的联邦民权诉讼,在美国北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。我向他支付了XXXX美元的初始聘用金,以及随后在应急费用安排下可能收回的任何款项。Simpich先生在接手该案后不久,即答应我,他将就一项临时动议提出答复,要求作出保护令,并反对对方律师的报销申请。Simpich先生没有提出任何答复,也从未对反对律师的报销申请提出异议。这显然是违反他对我的承诺,也是违背他的受托责任。幸运的是,对我来说,法庭的裁决是有利的。Simpich先生从未就他未能就此事提出回应性申诉提供任何解释。辛皮奇先生代表我。在公开法庭上,一份口头协议被完成,和解条款由被告向我支付XXXX美元组成。被告还坚持要我向加州支付约XXXX美元的赔偿。我同意。大约两周后,我在加州获得假释。我后来从一位名叫德里克的熟人那里得知,当我1月20日初从假释中退休时,被告失去了从我那里获得赔偿的管辖权。也就是说,被告对原和解协议不再有具体履行。这个事实甚至得到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假释律师的证实,他叫D。G., Esq。我向辛皮奇先生通报了这一信息,并仔细地解释说,被告在我假释后要求赔偿确实是违法的。我恳请辛皮奇先生向联邦法院提出修改和解协议的动议。我甚至发现了一份已发表的决定,它有力地支持了我对辛皮奇的观点。此外,德里克还与辛皮奇先生联系,进一步解释被告如何不再保留管辖权,也没有从我那里收取赔偿的法定权力。德里克告诉辛皮奇,和解协议不能篡夺法定法律。那是黑字法。然而,尽管有这些令人信服的论据,辛皮奇先生仍然无动于衷,并坚决坚持我必须签署联邦和解协议,该协议将非法允许被告向我索要赔偿。辛皮奇很快变得非常愤怒和不满,因为我坚信,该协议的归还条款是非法的,所以我不会签署和解协议。事实上,辛皮奇先生的行为让我感到震惊,这种行为极不专业。辛皮奇从未尊重这样一个事实:作为他的客户,我是最终的决策者。辛皮奇威胁说,如果我不签署释放协议,他就会退出我的案子。他的强悍战术尤其令人不安。辛皮奇先生对我的胁迫是实实在在的。
在辛皮奇先生与我共事期间,他用两个相关的国家侵权诉讼代替了自己。2000年9月XX日,这两个案件都召开了案例管理会议。Simpich先生未能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,在这两起案件中提供所需的CMC声明。此外,20XX年9月XX日,辛皮奇先生未经我事先授权与我进行商谈,非法单方面解雇了D先生。T,我诉讼的被告之一。在加州,很明显,律师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许可才能驳回诉讼的任何一方。辛皮奇未能遵守这一明确规定,是对《州律师条例》的极其严重的违反。